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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仲裁委员会 威海市律师协会 威海市公证协会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对接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5-31 15:2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仲裁委员会字号:[ ]


为全面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经威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威海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威海市公证协会(以下简称公证协会)共同研究,结合威海市实际情况,就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对接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意见所称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对接机制”是指律师协会、公证协会鼓励律师、公证员对工作中接触到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推介当事人至仲裁委成立的仲裁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仲裁调解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委派专业的仲裁员提供调解服务,协助纠纷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1.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加强社会监督共治,充分发挥仲裁、律师、公证工作的优势,完善各部门的相互衔接,共同努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优化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

2.基本原则

坚持调解自愿。根据仲裁制度高度重视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案件调解的程序和实体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律师、公证员向仲裁调解机构推介案件前应征得当事人同意。仲裁调解机构受理后,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意见,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则终止调解程序。

坚持有效对接。仲裁委、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应畅通工作联络、信息沟通渠道,使律师、公证员与仲裁委就案件的交接流程、风险的把控、调解协议的确认和执行等方面有效对接,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纠纷解决机制。

坚持专业服务。充分发挥仲裁机构仲裁员资源丰富的优势,利用仲裁员熟悉法律和行业惯例、有审理和调处知识产权案件经验的显著特征,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调解服务。

坚持便民利民。在确保程序与实体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处理方式,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便利。

二.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对接工作机制

3.律师协会引导律师做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代理、普法宣传等工作,促进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法治化;公证协会进一步规范公证员办好涉知识产权类公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促进公证存证与仲裁调解的衔接,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的职能作用。

4.律师协会、公证协会鼓励律师、公证员引导符合仲裁调解条件的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到仲裁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解决纠纷。

5.经推介,当事人产生调解意愿,律师、公证员及时与仲裁调解机构的联络人对接,仲裁调解机构的联络人负责引导当事人进入调解程序,向当事人说明仲裁调解机构的工作流程。

6.仲裁调解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委派仲裁员提供调解服务。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提交仲裁委进行仲裁确认;调解不成,当事人同意仲裁的,在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进入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同意仲裁的,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处理。

7.参与调解的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并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仲裁委员会或当事人要求保密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8.案件终止调解后,相关情况记入工作台账。对调解成功的案件,仲裁调解机构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并根据仲裁委档案管理规定订卷归档。

9.仲裁调解机构调解案件,采用调解成功收费、不成功不收费的原则,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三.工作保障

10.强化组织领导。仲裁委、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建立联络机制,协调指导、共同推进知识产权调解工作,及时解决工作衔接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11.鼓励引导参与。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加大对仲裁市场化调解的支持,积极鼓励律师、公证员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市场化调解。仲裁委应当鼓励仲裁员积极参加调解工作。双方应当加大对此项工作的宣传,形成市场主体充分信任仲裁调解专业水平、自愿选择市场化调解的良好氛围。

12.加强队伍管理。仲裁委应当切实加强仲裁调解队伍建设,对参与调解工作的仲裁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进行培训,确保调解案件质量。探索建立考核表彰激励机制,对在市场化调解中表现突出的仲裁员给予相应奖励。




                                                       威海仲裁委员会   威海市律师协会    威海市公证协会

                                                                     2021年5月11日

《威海仲裁委员会 威海市律师协会 威海市公证协会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对接机制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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