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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仲裁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1-08-10 10:3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仲裁委员会字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满足各类商事仲裁主体仲裁需求的同时更好地保障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威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结合仲裁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推进日常仲裁工作的有序进行,特作提示如下:

一、当事人、代理人因解决纠纷需要近期向本会申请立案、提交证据及其他材料的,建议优先选择网上(本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均可预立案)或邮寄方式(邮寄地址:威海市统一路416-A号502室 立案大厅,电话:0631-5801639),尽量避免到本会现场立案或提交材料,减少外出,降低风险。

二、如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疫情防控原因无法按期参加仲裁案件开庭或其他仲裁活动的,可主动与案件承办秘书联系,根据《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相关规定申请有关程序线上进行或申请延期。  

三、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到本会现场办理仲裁事项,请遵守以下规定:

1.请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接受工作人员的安全、防疫检查。

2.请配合进行体温检测,出示身份证、健康码、行程码并进行登记。特别提醒:红、黄码人员不得进入我会办公区域。  

3.十四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需出具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后方可进入我会。

4.开庭或接待当事人,仲裁员、办案秘书、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均应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感谢大家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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