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中确定的事实就能免证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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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提交的已生效裁判文书作为证据的,对于该生效裁判中确定的事实如何使用是存在很大的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已生效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是免证事实,在本案中可以直接认定。另一观点则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仅能够具有「公文书」的证据效力,需通过本案的审判人员对其证明力进行判断。
案例 申请人何某在被申请人东方公司处购买一处房产,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何某向丽海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丽海公司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该笔款项。何某支付上述款项后,东方公司将涉案物业交付何某使用,但一直未办妥确权手续。何某因此以东方公司和丽海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判决书中事实查明部分,认定丽海公司收取了申请人何某支付的购房款,且东方公司向申请人交付了涉案物业,并在判决理由部分,认定何某向丽海公司交付房款的行为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其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购房款的义务,东方公司应当为其办理涉案物业的过户手续。该案由于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被告丽海公司上诉后,被二审裁定撤销。何某因此提起本案仲裁。 在本案中,在仅有何某口头主张是应东方公司的指示而向丽海公司支付的情况下,要判断「何某向丽海公司而非向东方公司支付购房款这一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何某已经完全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义务」,就涉及仲裁庭该如何使用前案裁判文书所确认事实。 若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存在几个矛盾之处: 第一,一审裁判因程序错误而被二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判文书的中所确认的事实是否还能作为免证事实?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已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才是免证事实。但若该裁判仅因为管辖问题而被撤销,其所确认的事实就因此不再具有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的效力,似有不合理之处。 第二,能够作为免证事实的部分是否包含裁判理由部分?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的事实认定部分认定何某已经向丽海公司支付购房款但并未认定该支付购房款的行为是经东方公司认可的。但在判决理由部分,从东方公司已经交付涉案物业这一行为推定何某向丽海公司支付购房款的行为符合双方约定。仲裁庭直接使用判决理由中法院对其履约行为的认定,实际上还直接使用了法院的推理过程,独立的推理过程与独立的自由心证的形成因此而受到妨碍。 生效裁判通常包含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两部分,事实认定部分体现的是法院或仲裁庭进行裁判的基础,是三段论推论的小前提,而裁判理由部分则体现的是法官或仲裁庭的推理过程和得出的结论。 事实上,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事实被作为免证事实是对「免证事实」和「裁判文书证明效力」这两个不同概念的混同。 所谓免证事实,其实质内涵是指当事人双方无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受诉法院或仲裁庭也无需通过证据调查即可确认之事实。有学者提出,「惟众所周知之事实与推定的事实方可成为民事诉讼中之免证事实」,即只有该两类事实才符合免证事实的概念内涵。 以众所周知的事实作为裁判基础时,由于其具有公知的客观性,无需经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或仲裁庭即会在内心达到对该事实确信的状态。 推定是指受诉法院依据已明了之事实(已经证明的事实或免证事实),运用经验法则或根据法律规定,推定应证事实之真伪。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占善刚、刘显鹏 而生效裁判文书以书面的形式存在,其内容涉及法院或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作出的裁判,法院或仲裁庭通过证据调查从中找出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的证据资料作出自由判断。(当然这一判断并非绝对自由,在某种程度上受到既判力的约束,但这涉及判决效力问题而非判决的证明效力,不能混同。)由此可见,生效裁判文书并非无须经过证据调查而能够直接认定的事实。从证据调查形式来看,生效裁判文书即属于证据分类中的书证,并属于书证中的公文书。 公文书不同于私文书的地方在于,形式证明力(是否真实)因其制作主体和程序的特殊而高于私文书,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设有公文书为真实的推定。但也并非当然具备实质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2款: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明确裁判文书的实质是书证,具有公文书的证据效力,对于指导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裁判文书中事实的使用,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诉立法上并未规定公文书当然具有实质的证据力,其在个案中的证据效力应当由该案的审判人员结合办案情况,在双方当事人言词辩论的基础形成心证。在前案中,虽然一审裁判因为程序错误而被撤销,但作为公文书,其形式证明力并不会因此打折扣,其实质证明力则由仲裁庭进行证据调查而形成独立心证,无需对未生效裁判文书直接赋予实质证明力。 判决理由中的法官心证的形成及推理过程,通过裁判文书作为公文书证据提交给仲裁庭后,由仲裁庭在本案中形成自由心证予以确认,从而产生前案生效裁判对后案裁判的约束力,这才是已生效裁判文书作为证据产生证据效力并发生约束力的正确路径,而非将其作为免证事实加以考虑。 文章来源于“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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