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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5-07-14 15:0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仲裁委员会字号:[ ]


机构的性质不同。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委员会是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组建的统一专门机构。而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受理的依据不同。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是协议管辖,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即使当事人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是强制管辖,一方当事人不需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依法受理案件。

案件的范围不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关系有强烈的人身权色彩,其纠纷未列入仲裁范围。仲裁旨在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自然排除在仲裁范围之外。而诉讼可以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全部纠纷。

审理的组织不同。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仲裁员)如果是三名,则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如果是一名,则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审判员)的人数和人选,完全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审理的依据不同。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依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贸易规则,仲裁员在双方当事人同意时,可以按公平和善良的原则进行裁决。而审判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案件,必须适用法律来解决案件实体问题。

审理的方式不同。仲裁庭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而审判庭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审理的程序不同。仲裁的程序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由当事人对具体程序进行约定。当事人拒不到庭,仲裁庭不能对其拘传;证人出庭作证一般只是基于自愿,不得强迫。而诉讼的程序只能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当事人不得约定。在诉讼中,传唤当事人到庭、传唤证人作证等都具有强制性,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裁判的制度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

涉外送达的程序不同。涉外仲裁案件中的送达,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而涉外诉讼案件中的送达,只能根据司法协定或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

涉外执行的程序不同。涉外仲裁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可依据已有140多个国家、地区参加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向执行地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裁决。而涉外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只能根据一般司法协助原则并依据双边条约的规定,委托外国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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