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萧雨 来源 : 长沙仲裁委员会
每天,成千上万的金融交易在各国各地进行。在这些交易中,绝大部分得到了顺利进行而没有纠纷发生,但是不可避免的,少数的金融交易产生了一些争议。在友好协商不能解决时,哪种方式是解决金融争议的最理想方式呢?
“过去遇到贷款纠纷,我们都是采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需时间长且牵涉银行很大精力。但自从去年我们采用了仲裁方式维护银行债权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仲裁的诉讼模式是一裁终结,不需要再上诉,办事效率极高。这样给银行带来诸多实际效果。”一家基层商业银行负责资产保全的主管的感言道出了答案,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正改变传统的法院诉讼,走进仲裁维权,也佐证了这个答案。
专家仲裁更公正
无论是法院也好,仲裁也好,其审理质量的优劣取决于审理者,即法官或仲裁员水平的高低。这里的水平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因为现代社会是多元化方位的,一个人不可能面面俱到,在什么方面都是专家。金融交易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尤其是随着金融交易类型的不断拓展和更新,新型高科技的广泛使用,使得金融纠纷涉及的事实、法律、技术诸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单是什么指数、交割、平仓等专业术语已经让人觉得高深了,这就要求受理人员不仅要通晓熟练运用法律,而且还须具有金融专长和相关的科技水平,知晓金融领域的交易规则、习惯,才可能估出公正的判断。法院的法官数量有限制,知识结构上必然存在局限。如果要求每一个专业领域都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法官的话,那法官的数量将多得不可数计,这显然是不可行的。仲裁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仲裁员是从社会各行各业中聘任的,没有数量限制,可以在金融领域的各环节聘请专家作仲裁员。当有金融争议发生时,你可以自由选择一位该领域的专家担任仲裁员。比如,如果是股票交易争议,你可选择一位有证券交易所工作背景的仲裁员。如果是银团借贷纠纷,可以选择一位银行家来审理案件。
通过谙熟金融专业的仲裁员审理金融纠纷,还可以大大提高审理的效率。如在伦敦高等法院审理的一例金融案件中,代理律师被迫用了庭审的一大半时间来向法官解释最基本的、最常用的国际金融交易ISDA标准条款。显然,如果争议由金融专业的仲裁员来审理,代理人无需花时间来解释这些条款,可能仲裁员比代理人还要熟悉这些条款,审理的高效率是显而易见的。
一裁终局效率高
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都不会愿意争议旷日持久,悬而不决。对于注重时间、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时效性更受当事人关注。甚至有时候当事人对在最短时间内有一个“说法”的迫切需要,大于对公正的需要。
仲裁程序一裁终局,避免了诉讼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冗长程序,可以迅速对当事人的争议作一个了断,更适宜金融市场及金融交易的需求。
如何有效遏制当事人拖延诉讼、逃避执行一直以来是银行的一个难题。在信贷管理中,经常有些借款单位经营状况恶化,拖延银行贷款本息不予偿还,在扭亏无望的情况下,借款单位不再考虑经营,而是设法逃债,以转制转包、转让为名,转移财产,或将仅有的财产清偿与其关系密切的债权人,从而逃避银行债务。此时,银行唯一的办法是采取诉讼方式保全财产。而借款单位为了达到逃债的目的,则利用诉讼程序上的各个环节,尽量拖延时间,转移财产。当你诉讼时他就应诉、不答辩、不到庭,一审判决后,明知没有理由,也要上诉,借款单位利用这些时间,抽逃资金,无偿转让财产,使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达不到诉讼的目的。
这种现象的出现,使银行一筹莫展。而此时,如果采用仲裁方式,从申请仲裁到下达裁决书,只需要十几天的时间,就可以进入执行程序,不给逃债者留下空间,减少抽逃和转移财产的机会,有效保全银行债权。
当然,你也可以认为一裁终局是双刃剑,在快速了结争议的同时,是不是会导致不公正的可能。但是,仲裁的一裁终局的快是在公正的基础上完成的。仲裁通过选择德高望重的仲裁员,通过仲裁程序的公正来保证仲裁案件结果的公正。
保密原则最需要
在商事领域,恐怕没有比金融交易更需要保密的人。金融交易对保密性的需求对金融争议的解决同样提出了保密的要求。众所周知,仲裁程序是不公开进行的,仲裁的各方当事人,包括仲裁员,均应保守秘密。这种仲裁程序的保密性特点正好适应了金融争议解决的需要。
在仲裁程序中,你不用担心案件的信息会导致金融市场的波动。另外,仲裁在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信誉的同时,还使银行和客户企业不伤感情,维持了银行与长期企业友好往来的协作关系,建立了新的信任,为今后更好地合作奠定了基础。
灵活仲裁呈双赢
仲裁不仅使银行快速受益,也让企业容易接受,在一定意义上说,可以实现双赢。在经营中,有些企业往往因欠外单位的货款而被起诉,法院查封了企业的厂房、设备、冻结了银行账户。如果这些财产被司法执行,企业则无法生存,甚至走向破产,欠银行的贷款也无从清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更希望司法部门和银行有给企业一个缓冲期。在这个问题上,一位民营企业的老板对此深有体会地说:“过去,由于市场变化的原因,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无法按时归还贷款,银行多次催收我们只能拖着不还。按照以往的经验,如果银行到法院起诉我们,我们就面临被查封的危险。现在,借贷银行没有这样做,面是选择了仲裁方式进行了追诉,最后仲裁让企业维持生产经营,先还部分利息,缓付贷款本金,等企业市场好转后,逐步归还银行贷款。这使我们大大缓和了与银行之间的矛盾,留出发展空间,近来,由于我们调整了产品结构,重新找回了市场,效益显著提高,资金困难的局面得到好转,我们不仅归还了先期的全部欠息,还归还了300多万的逾期贷款,银行没有丝毫受损,我们也得到了发展,真正实现了双赢。”
快速经济费用低
现在一切经济活动都讲究成本,打官司也是一样。为什么企业和单位有些经济案件不愿意通过法律的程序来解决,根本原因就是成本付出太高。有人说,一个钱的经济案件,可能要花二个钱也不能了结。这样说虽然有些偏激,但的确也有这种情况,赢了官司赢了不钱的现象并不希罕。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于借贷关系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手续齐全,在所有纠纷案件中属于比较简单明了的,容易审查判断。但是,有些借贷纠纷案处理起来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一个借贷纠纷案并不因案情简单而缩短诉讼程序,一个诉讼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有时银行的律师要反复向有关部门领导申明主张,这在客观上除了费力费时外,还要大量增加案件的额外开支。而采用仲裁方式办案则截然不同。仲裁庭独立办案,自行决定裁决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也不必层层请示、逐级研究。这样办案环节少,参与人员少,就会大大减少额外开支。
国际通行作用大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主体,积数百年之经验,运用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娴熟而游刃有余。随着大量国外金融业的进入和金融的全球化,必然会出现大量的涉外金融纠纷,外方根据其经验和游戏规则必然会大量的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因此,可以说金融仲裁是市场经济健全和发展的趋势所需,也是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趋势所需。
被国际承认并附有强大的执行力使纠纷更具吸引力。根据《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缔约方裁决可以在全世界140多个其他缔约国家或地区得到承认与执行,各缔约成员承担的是必遵守的国际公约项下的义务,该公约已于1987年4月22日对中国生效。在一国国内层面,许多国家都以国内立法形式确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如我国《仲裁法》、《民诉法》以及许多部门法都确定了裁决的终局效力和可执行效力,为涉外纠纷的解决和执行提供了保证,减少了市场主体参与一体化运动的疑虑与担忧。反观一国的判决,很难在没有司法协助条约的前提下得到另一国的承认与执行,而有关商事司法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为数寥寥不多,多边或国际性的司法协助公约更难以企及。因此,在中国金融业走向世界,世界资本大规模流入中国的今天,选择仲裁作为解决跨国金融争议无疑是明智之举。
金融牵手仲裁,握住的是金融互助的新秩序,是金融的安全运营,是金融的活力和希望。